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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自下月15日起,租售用新建公共建筑将按初装修标准验收
发布人:系统管理员      信息来源:大众网      发布日期:2019-10-22 08:45:53      浏览次数:13817次

       为减少新建非自用公共建筑租售后因二次装修造成的浪费和污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于近日印发了《济南市初装修新建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明确自下月15日起,租售用新建公共建筑按初装修标准验收,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
       “这份文件主要是根据我市新建公共建筑出售出租后需进行二次装修使用实际情况起草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济南市部分公共建筑非建设单位自建自用,而是建成后租售给其他业主使用,按照现有标准规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承租或购买者往往要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二次再装修,已装饰完成的部分内容拆除重做,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装修浪费,也增加了企业负担。”
       据了解,此次印发的试行办法主要适用于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租售的室内初装修新建公共建筑工程,整栋租售的公共建筑工程,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外墙面及室外工程施工完毕,且室内装修完成图审合格图纸(含变更图审合格的图纸)的内容,即可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部分租售的公共建筑工程,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要将楼内地下停车场、设备间、楼梯间、管道井、避难层及未租售楼层的电梯间、洗手间、走廊等公共部位装修与安装工程施工完毕,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验收合格的,按实际完成内容出具报告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竣工质量监督抽查,符合要求的按实际完成内容出具监督报告。
       此外,试行办法还规定,公共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要按规定到原工程立项的市、区(县)行政审批部门办理二次装修相关施工手续。已整栋或部分出售的,二次装修手续由原建设单位协助承买方办理;整栋或部分出租的,二次装修手续由原建设单位办理。需要注意的是,自建自用的公共建筑不在办法适用的范围内,因为该类公共建筑设计内容已充分体现了建设单位的使用意图,满足了使用功能,交付后即可使用,不存在拆除重新进行二次装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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